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民口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依据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发挥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职能作用若干意见的函》(科工办 [2004]1421号),以及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其它规定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对民口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充分利用和发挥全社会科技和工业基础资源能力为国防建设服务,形成军民互通、互动、互补、开放有序、面向全省的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和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运行机制。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为纽带,将全社会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能力要素纳入政府监督管理范畴,实施全行业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口单位,是指在河北省境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民用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国防科工委另行委托管理的军工集团公司的直属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包括民口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合同管理、计划(规划)、统计(信息)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投资管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管理、配套科研项目管理、质量管理、计量监督管理、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军工资产管理等项管理的职责分工、管理内容、管理程序和管理方法。

第二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国防科工委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定点、资格审查和许可证认定发放工作。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许可证的初审,同时将初审结果报国防科工委审批,并监督检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省国防科工办设立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设在发展计划处。
    第七条  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工作指南》,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
    (三)监督检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
    (四)建立和管理初审工作资料档案;
    (五)办理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许可证的申请、初审程序:
    (一)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严格按照《专业目录》中对应的产品品种,认真如实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上述两项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将《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报省国防科工办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三)省国防科工办对《许可证申请书》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初审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对初审合格的,在《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将初审意见及初审工作情况报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许可证的上报程序:
    省国防科工办初审后,由申请单位向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报送签有初审意见的《许可证申请书》
    第十条 国防科工委在审查《许可证申请书》和组织专家
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后,确定许可证发放名单,并将已获得许可证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目录》,定期向有关方面发布。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其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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