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39号)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公平、良好、宽松的政策环境,经研究,制定如下措施。 

    一、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价格管理上实现公平待遇。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构建对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的价格政策与管理平台,非公有制企业在价格申报、核定以及在价格优惠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放宽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价格管理。对不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由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定价;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非公有制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项目一视同仁,符合产业政策的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的价费政策。放开民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放开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个体、私营企业经营沿海水路客货运输、公路货物运输价格也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三、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公用事业。运用价格杠杆,逐步将竞争机制引入公用事业建设和经营,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公用事业建设和经营,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价格政策,通过收费批文质押贷款、出具预期价格目标文件等形式,为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公用事业筹措建设资金提供支持。 

    四、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多元化融资。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用足用好国家价格政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在核定价格时,除考虑成本、利润、税金外,还将考虑还本付息因素,以保证其按时归还贷款。 

    五、全面清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各项收费。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按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相应调整、取消或降低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任何部门、组织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个体、私营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不准向企业拉赞助、收会费,不准摊派接待、广告、公示、报刊等任何费用。坚决禁止和杜绝通过行政影响,强制性代理服务,变相收取代理费或服务费的行为。坚决制止中介机构依附行政机关强制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服务、强行收费行为。加强对具有一定强制性、垄断性中介服务项目的收费管理,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中介服务收费严格收费许可证管理。清理整顿中介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六、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各部门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各类收费,符合收费规定的,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开,实行亮证收费。各收费单位向企业实施收费行为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要认真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等有关内容,企业缴费后应开具统一收费票据,企业、单位、个人有权拒绝不合法或不合理收费。 

    七、认真抓好国家和省已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政策的落实。建立企业联系点制度,在全省范围内选择1800家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各级物价部门的联系点(省局直接联系5家,每个设区市物价局选10家,每个县区物价局选10家),聘请其财务主管人员为各级物价部门收费监督员,每季度召开一次座谈会,每半年对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的收费负担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进一步增强服务的针对性。 

    八、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充分有效运用价格执法手段,深入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维护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不仅要对有关单位从重处罚,而且要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查处的违法所得,能退还的要予以退还,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利益不受侵害。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推进价格举报工作的全面制度化,做到即受即办,快速查处。

在线客服

售前客服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客服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技术支持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