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民口单位与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签订或直接与部队使用部门(含有关军贸公司)签订的,并经国防科工委同意进行终审鉴章的合同。
    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合同的终审(审核)、协调、监督工作;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合同的初审(审查)、监督、协调工作。设立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审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合同管理办公室设在发展计划处。
    第十四条  合同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合同审查工作的有关管理办法;
    (二) 负责审查军品科研生产合同,报国防科工委审核、鉴章、备案;协助监督军品合同的执行。
    (三)协调、处理合同审查中的问题,并对合同审查结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审;
    (四)汇总合同的审核情况;
    (五)管理合同编号、登记、建档工作。
    第十五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具有附件的合同,其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的申报单位对提交的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经审查的合同,由合同管理办公室登记并加盖印章后,上报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工委审核并办理登记、鉴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合同的审查工作一般为即报即审,上报国防科工委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八条 经审核生效的合同是制定国家指令性科研生产年度计划的依据;是企事业单位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依据。
    第十九条 生产(型号研制)合同登记的编号为:冀军工计(科)合字[XXXX]第YYY号。
    其中:X为年号,Y为合同登记的顺序号。

第四章 计划(规划)、统计(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计划、统计的汇总、编制和上报,职能设在发展计划处。
    第二十一条 民口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计划分为年度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单位签订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在汇总、整理、分析后编制《河北省民口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年度计划》,上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并纳入《河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防科工委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河北省民口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上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并纳入《河北省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 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计划,督促检查各单位计划的完成情况,实行军品生产的季度(半年)调度制度,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涉及的有关保障条件。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防科工委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做好统计(信息)工作,实施统计监督、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国防科工委的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实行《军品现价产值和合同金额》报表的季报告制度,《企业概况表》的年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汇总上报。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民口单位所从事的军用火工品、化学危险品的生产,纳入省国防科工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
    第二十八条 省国防科工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国防科工委、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协调解决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安全生产问题;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指导各单位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协助当地政府进行事故抢救。对各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进行备案管理。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交流等活动。
    (六)对各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上报。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督促落实与军品有关的建设投资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的落实工作。
    (八)受理有关安全生产问题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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