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对民口单位军工项目投资的论证、编制、申报、计划、进度等工作实施管理。职能设在科技质量处。
    省国防科工办按照国防科工委提出的投资管理发展思路、制定的项目申报原则和加强投资的领域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第三十条 年度计划和项目管理
    (一)年度计划(草案)。提前一年开展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民口单位要于当年10月15日前,将申报的下一年年度投资计划报省国防科工办,由省国防科工办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国防科工委核准。
    (二)项目建议书。需列入下一年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承制单位应于当年1月底前上报项目建议书,并由省国防科工办审查后报国防科工委组织论证审批。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列入下一年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承制单位应于当年6月底前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论证审批。
    (四)项目初步设计。政府投资2亿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由省国防科工办组织论证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如出现政府投资额超出项目建议书的控制数,项目建设内容或目标没有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或项目方案出现重大变更等情况的,要经省国防科工办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监督
    (一)项目首批投资计划下达后即转入开工建设。项目承制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四大控制,不得违犯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审计和评估等工作。省国防科工办协助做好配套项目的过程监管。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一)项目验收审计。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验收审计。
    (二)项目验收。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下且影响不大的项目,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验收。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将有关文件资料按要求归档管理,形成的军工资产按要求及时划转、登记造册。
    第三十三条 项目储备
    省国防科工办将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军品能力结构调整方向,积极组织地方单位的项目论证,并将项目及时报送国防科工委按项目成熟程度纳入项目储备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督导措施
    (一)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项目前期工作应达到规定的要求,做到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可靠、手续齐全。未达到要求或手续不全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作退回处理。
    (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对逾期上报的,按规定将加大单位自筹资金比例,不予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直至取消项目。
    (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实施管理问题突出、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擅自改变建设方向或自筹资金不到位的单位,将报请国防科工委暂停项目计划下达,减少后续项目资金安排。对出现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章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河北省区域内国防军工建设项目(3000万元以下)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职能设在科技质量处。
    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国防军工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项目主要包括:在国防科工委立项,由省国防科工办或企业所属民口集团公司批复的政府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批产改造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安全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等。
    第三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情况,建设项目历年投资计划的下达及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投资效益分析等。
    第三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依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它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财务决算及其批复文件,有关的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办法等。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织程序
    (一) 审计计划的制定和下达
    1、根据国防科工办年初下达的年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科技质量处提出年度审计计划,并列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审计组织方式、计划审计时间等内容。 
    2、年度审计计划下达相关的建设单位。
    (二) 审计实施
    1、建设单位按照省国防科工办下达审计计划的时间要求,提前一个月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2、省国防科工办财务处(审计室)根据审计计划
下达的时间,组织有资格人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依法进行审计,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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