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

    第六十七条 依据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办法》(国保发[2002]4号)和《河北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实施细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制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绝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机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秘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
    第六十八条 河北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简称“河北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由河北省保密局和省国防科工办联合组成,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河北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审查认证工作规定,制定认证工作实施细则。
    (二)聘任省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专家。
    (三)受理二、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并负责对其审查认证;接受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委托,代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对一级保密资格单位进行认证资格现场审查。
    (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保密资格认证等工作。
    第六十九条 河北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河北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办公室(简称“河北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办”),负责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国防科工办和河北省保密局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国防科工办发展计划处。
    第七十条 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的程序:
    (一)直接承担或准备直接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提出保密资格认证申请;
    (二)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申请单位由设区市国防工办会同保密局审核;
    (三)河北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组织审查组现场审查;
    (四)河北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批准;
    (五)经审查批准获得保密资格的单位,由河北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报国家认证委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第七十一条 保密资格管理。
    (一)对保密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名录》后违犯保密资格认证标准规定或保密有关要求的单位,河北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对于违犯情况严重的二、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取消其保密资格,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建议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取消其保密资格。
    (二)对已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原则上两年检查一次,五年复核一次。
    第七十二条民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军品负责人的调整、调离时,除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外,要报省国防科工办发展计划处备案。。

第十二章  军工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全省民口单位占有、使用的军工资产和军品科研生产占有、使用的其它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能由发展计划处负责。
    第七十四条  民口单位军工资产是指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以及与国家财政资金配套的由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用于军品科研生产的资产。民口单位军品科研生产占有、使用的其它资产(以下简称:其它资产)是指除军工资产之外的军品科研生产占有、使用的资产。  
    第七十五条  省国防科工办采用实物形态管理和价值形态管理与权属变更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民口单位军工资产和其它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资产登记、使用、处置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七十六条  省国防科工办对民口单位的军工资产和其它资产实行登记制度,民口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到省国防科工办办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民口单位资产初始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军品科研生产负责人、企业类型、投资主体、主要产品、军品科研生产占有、使用的主要设备、房屋、建筑物及其价值和用途等。
    民口单位退出军品科研生产序列,应及时到省国防科工办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民口单位占有、使用军工资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占有、使用用途,必须及时向省国防科工办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变更登记。除因国防科研生产需要外,不得将军工资产出借、出租或设定担保。
    民口单位占有、使用的军工资产和其它资产发生毁损、残缺或者灭失的应及时向省国防科工办报告。
    第七十八条  民口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企业上市等重大事项,涉及军工资产和其它资产权属变更的,对军品生产线的处置方案,应事先征得省国防科工办的同意,并由省国防科工办出具处置意见。方案实施后,及时到省国防科工办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核民口单位发生的上述重大事项时,涉及资产权属变更的,应当征得省国防科工办的同意。
    第七十九条  民口单位发生第七十八条所属重大事项,涉及资产权属变更,对军品生产线处置时,要及时向省国防科工办体改法规处报送如下材料:
    (一)关于处置军品生产线的书面请示;
    (二)重大事项实施方案;
    (三)军品生产线处置方案;
    (四)占有、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军工设备、设施等军工资产的基本情况;
    (五)其它材料。
    第八十条 省国防科工办根据民口单位报送的材料,对民口单位处置军品生产线是否泄漏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是否影响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是否影响军品生产能力的保持和提高等情况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出具处置意见。
    第八十一条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和处置民口单位占有、使用的军工资产。
    第八十二条 省国防科工办根据国防科工委的统一安排和工作实际情况,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落实情况以及资产的登记、使用、处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上报省有关部门和国防科工委。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各设区市国防工办有责任协助省国防科工办,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对辖区内民口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执行。解释权归国防科工办体改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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