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民口配套科研项目管理

    第四十条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对民口配套科研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职能设在科技质量处。
    第四十一条 省国防科工办依据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民口配套研制项目指南》,组织省区域范围内有条件、有基础的单位商需方主管部门和需方单位取得《民口配套研制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技术指标等。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制单位依据需方主管部门和需方单位提供的《民口配套研制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技术指标等,编制《民口配套研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国防科工办审查后报国防科工委。
    第四十三条 经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对承制方提出的《民口配套研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通过后,省国防科工办和承制单位商需方主管部门、需方单位签定《民口配套研制项目合同书》,报国防科工委审批后编制下达民口配套研制项目计划。
    第四十四条 省国防科工办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民口配套研制项目计划,组织编制项目的实施计划,并下达给承制单位。
第四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招标、投标、税收等事宜,项目承制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对项目实施情况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四十六条 民口配套科研项目在项目完成后,项目承制单位要书面向省国防科工办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国防科工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商请国防科工委组织验收。
    在项目验收前后,承制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审计、军工资产登记、文件及技术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九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七条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对军工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职能设在科技质量处。
    第四十八条 军工产品是指为武器装备提供的配套系统、设备、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等产品。
    第四十九条 加强军工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国家关于加强和保证军工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对武器配套产品质量特性形成的全过程以及相关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民口单位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和国防科工委质量法律法规,接受省国防科工办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民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肩负起本单位质量第一负责人的职责,对本单位的军品科研生产的质量负全责,要负责制定本单位军品配套科研生产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坚决贯彻“军工产品,质量第一”的思想。
    第五十二条 民口单位要按照国家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并落实各类人员的质量职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军品研制生产全过程实行有效的控制,确保军工产品质量。
    第五十三条 民口单位在军品科研生产中,从方案论证、设计定型、生产定型、外协外购件采购、生产组织、工艺过程、产品检验、验收出厂及服务客户等各个阶段,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工艺技术规范,杜绝违规和法外操作。
    第五十四条 民口单位对本单位军品科研生产质量状况要从源头进行跟踪,实行质量信息反馈与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将军品科研生产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向省国防科工办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对科研生产中质量问题的处理要严格执行《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三十条)质量问题归零的五项原则:“定位准确、机理清楚、问题复现、措施有效、举一反三”,实现质量改进,做好归零工作,杜绝重复故障的发生。
    第五十五条 各市国防工办受省国防科工办委托,负责对本区内有关单位执行国家质量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军品科研生产质量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省国防科工办或上级管理部门检举、控告和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监督。
    省国防科工办对拒不接受监督管理、拒不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或在执行中存在较大问题的单位,将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其军品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十章 计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国防科工委统一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省国防科工办对民口单位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职能设在科技质量处。
    第五十八条 国防计量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含设计、实验等)、生产、服务中实现产品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的全部活动。
    第五十九条 省国防科工办对国防计量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方针、政策及规章。
    (二)负责本省民口单位国防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本省民口单位涉及军工产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六十条 民口单位依法对本单位涉及军品科研生产的计量工作按《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实施自主管理、保证产品的测量质量,接受国防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民口单位涉及军品科研、生产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省国防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用于量值传递的有证标准物质,作为计量标准器具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民口单位涉及军品科研、生产的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校准人员,必须经国防科工委授权的计量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六十三条 民口单位必须按照军工产品的技术指标和工艺规范的要求,配备满足生产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
    第六十四条 科研、试验、生产、服务部门和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人员、环境条件和规章制度,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并发给证书后,方可承担军工产品的研制、试验、生产和服务任务。
    第六十五条 省国防计量管理机构组织有资格的国防计量监督人员,对民口军品科研生产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依法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由省国防科工办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通报。
    第六十六条 各民口单位涉及军品科研、生产的计量管理工作,必须执行国防科工委的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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